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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管理暫行辦法》發佈實施

日前,《民航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12]82號,以下簡稱“《辦法》”)由民航局、財政部聯合發佈實施。該《辦法》是《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配套政策,它的實施將在推進民航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加快民航基本建設項目進度,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根據《辦法》,國傢將從民航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經費用於開展民航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申請使用前期費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民航發展基金規定用途,具體項目范圍包括安全項目,機場項目,空管項目,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等國傢和民航局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民航直屬院校、科研機構基礎設施項目,飛行校驗、應急救援、適航審定等。其中,機場項目須是根據投資管理權限由民航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地方機場項目的前期費原則上支持新建支線機場項目。根據《辦法》,前期費支出范圍涵蓋勘察、選址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前期工作的標底編制及招標代理費,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查費,咨詢評審費以及技術圖書資料費等。考慮到部分單位項目實施的實際困難,確保項目前期工作順利開展所必需的與土地使用相關的費用也納入到前期費支出范圍。《辦法》規定,民航局要結合行業整體雲林房屋增貸發展需要、行業發展規劃及各專項建設規劃,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安排前期費預算。在預算執行方面,前期費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必須專款專用。對獲得批準建設的項目,其前期費作為民航發展基金投資補助,列入項目概算,按照相關規定計入建設成本。對沒有批準或批準後又被取消的項目,前期費使用單位應按照預算申報程序提出核銷申請,並提供前期費使用情況及無法開工的文件依據,由民航局對申請材料匯總審核並報財政部審批同意後作核銷處理。《辦法》指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前期費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和監督,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宜蘭貼現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2-08-21/144973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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